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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警察配备到位更要执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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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4 14: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层公安机关配备专门的食品警察,这不是地方的独特创意。早在2013年前后,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就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推动全国范围内成立食品药品警察机构,而在此前后,全国各地不少地方都不断有配备食药警察及专门机构的举措。就实际运行情况看,通过设置专门的食品药品违法侦查机构,配备专门的食品药品安全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工作,能够更加专业地开展食品药品违法刑事侦查工作,对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打击力度、确保国人食品药品安全,起到了正向加分作用。

但就实际情况来看,食药警察及专门机构的成立并不意味着食品药品领域警察办食品药品案件的必然得力和有效作为。

一则,就人才配备上看,可能还存在能力上的不确定性。食品药品警察虽然从广义上都属于警察的范围,但食品警察毕竟属于专业警察,要对食品药品范围的情况做到精准了解和掌握,并能精准办案,还是需要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必备专业精神的,严格上说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这样,短时间内大批配备合格到位的专业食品警察,人才的培养和招录肯定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或者说,即使现在看人员和机构等配备到位了,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如何还是需要实践检验和不断提高的。二则,更重要的是,就现实的食品药品办案情况看,还存在着监管空白和不得力等情况。

众所周知,我国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管,大致可分两个层面,一般的违规违法由食品药品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行政措施来治理,严重的违规违法则是要通过公安部门的刑事侦查司法惩处来治理。按理说,行政和司法惩处应该有一个相对十分明显的界限。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对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什么样的情节需要自己处理、什么样情况必须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是有严格规定的。

可事实上,许多需要刑事侦查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部门这里就基本到头了,几乎进不了司法程序,公安部门处于无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可查的局面。一方面是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严格执法、徇私舞弊,故意不移送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执法机关小团体利益作祟,“以罚代管”创收的结果。

因此,保障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增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机构以及配备食药警察只是第一步,而要更有力保障国人的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更好发挥设立食品警察机构的基础作用,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比如配备、再教育大批高素质合格的食品药品案件专业侦办人才,制定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侦办食品药品案件明确制度,协调处理好部门利益交叉与冲突,明确部门工作协调的有力机制等,理顺食品警察及机构成立后的基础保障和人才储备及供给基础等,才能确保既有机构,又有人才,而后有强有力的工作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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